徐滋滋律师

徐滋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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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不靠谱的P2P平台?

来源:徐滋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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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是P2P行业的井喷之年,近千家P2P公司以异军突起之势迅速抢占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块重要版图;然而P2P行业的发展又日益呈现出了冰火两重天的态势:既有优质P2P平台赴美上市的风光无限,也有跑路P2P平台坏账风波的满目疮痍,尤其是年底的E租宝事件更是将P2P行业推向了污名的深渊,消磨了投资者的信任。

    那么作为一个P2P行业小白,如何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在良莠不齐的P2P行业中避免踩雷呢?
    今天小编结合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要点和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合规要求,教你三招辨别真假P2P平台

    第一招投资收益有陷阱,保本保息埋隐患

    为了获得投资者的青睐,许多P2P平台在宣传时往往强调自己“年化投资收益高达10%以上”,并且承诺本平台一定“保本保收益”;可是我们静下心来想一想,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更加没有无缘无故的高收益;任何投资都伴随着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着更高的风险。所以诸位在投资时,一旦发现只强调投资收益不披露投资风险的平台,或者发现在宣传收益时刻意规避“预期”收益概念的平台,就要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千万不能一时冲动为高收益蒙蔽了双眼。

    另一方面,是不是选择“保本保收益”产品就一定万无一失了呢?从P2P平台运作模式看,目前P2P平台实行本息垫付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类是P2P平台靠计提风险备付金的方式;另一类是P2P平台借助担保公司对投资标的进行担保。这些做法让P2P平台迅速积累大量客户的同时,也加大了平台的资金兑付压力。无论哪一种方式,一旦遇到多次坏账,随之而来就是资金的流动性危机,最坏的情况就会发生资金链断裂。
    除了潜在的兑付风险外,强调保本保息的平台还有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利诱性”要件进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犯罪风险。
    【法规链接之非法集资犯罪“利诱性”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法规链接之P2P平台居间性质】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第二招宣传方式有讲究,线下扩张要警醒

    为了吸引客户,许多P2P平台会选择一种近乎烧钱的方式进行宣传:比如在全国性的媒体上投放广告,比如在小区林立的闹市区设立门店,通过传单,宣讲推介会的方式向周边居民不分对象地广泛推介产品,再比如通过大范围群发短信的方式进行营销。
    诶,读到这里有没有觉得上述这些宣传方式特别眼熟?是的,这些宣传方式曾经就是E租宝、大大集团引以为豪的宣传策略,或许从那一刻起丧钟就已经敲响只是大家都不曾察觉。

    究其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一种新兴的理财模式,伴随着高收益高风险的特性,显然不是所有的群体都能了解这一特性,进一步而言,并不是所有人群都适合成为P2P平台的投资者,尤其是对于不了解互联网不了解P2P借贷的中老年人群,P2P公司更有义务避免大范围的误导宣传。因此目前市场上较为合规的P2P平台,往往恪守线上宣传的模式,仅对于在P2P平台进行在线注册实名认证绑卡,并且通过在线风险测评的用户进行“限于特定对象”的宣传,只有这些特定的用户才能查看特定P2P产品的具体商业信息并且进一步进行投资操作;相应地,未经上述程序而浏览P2P平台网页的其他用户只能看到最简洁笼统的商业信息。
    同样,线下扩张不分对象地宣传,对于投资用户不设置准入门槛的P2P平台也有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性”要件和“社会性”要件进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犯罪风险。
   【法规链接之非法集资犯罪“公开性”要件】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法规链接之非法集资犯罪“社会性”要件】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招信息披露很重要,配套措施需完善

    正如前文第一点中提到的那样,高收益的投资产品容易让人财迷心窍。那么如何能判断P2P平台宣传的收益是否靠谱呢?小编认为,世界上任何投资都有出现坏账进而兑付不能的风险,因此一家负责的P2P应当最大限度地进行真实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让投资人在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和风险的情况下自行决策,自享收益,自担风险。
    在投资P2P产品时,如果发现P2P平台惯用模糊的字眼介绍投资产品,诸如“支持某企业日常运营的需要”“满足某个体户资金拆借的需求”,诸位心里就应该打上一个大大问号了。毕竟什么样的业务运营可以产生超过20%甚至30%的收益从而实现P2P投资者10%以上的投资回报呢?除了借钱投资股市和高利转贷以外,小编可能想不到其他的途径了。相应地,如果筹集资金最终用于进行高风险的投资,P2P平台也应当向投资者如实披露这些的投资风险。

    除了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外,合规的P2P平台还会完善各类配套制度建设。通过第三方银行对于客户资金进行存管和托管,将投资人的资金和P2P平台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作为互联网型企业,P2P公司还应当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领导,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根据这两点要求,诸位在投资P2P产品之前一定要睁大眼睛好好浏览P2P网站的各类信息,看看这家P2P平台的合作机构中有没有相应的银行提供存管或托管服务?拉到网页的底端,看看有没有“沪 ICP 备/证XX号”的字眼?如果这些信息都没有,那么请一定远离、远离、再远离这类P2P平台。【法规链接之电信备案、资金存款、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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